关于《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8-06-15    浏览量:4832人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社会公众更全面了解本《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市政府办公厅2009年印发的《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09〕25号)于2017年年底废止,为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16〕62号)、《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辽人社规﹝2018﹞3号)、《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辽人社规﹝2018﹞4号) ,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我市的《办法》,并征求了市住建、公安、财政等12个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这些意见,对文稿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范围

  哪些建筑领域企业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办法》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主体

  去哪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手续(含相关备案手续)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并缴存工资保证金。

  四、携带哪些手续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存工资保证金相关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领取《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如何确定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2%存储。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3%存储。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并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1%存储,且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四)建设单位2年内因其拖欠工程款(含劳务费)导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

  (五)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因欠薪被纳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按4%存储。

  六、怎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后,工资保证金存储单位可持《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暂停办理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并责令其妥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待拖欠工资问题完全解决后,方可重新启动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退还工资保证金时其本金及利息同时退还。

  

  文件链接: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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